Copymiddle"有条件版权协议"的设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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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统的版权协议Copyright,加速了科技的商业化,却引响了基础科学的研究。
我们花一周写的软件就拥有Copyright,而牛顿花几年的时间创造了微积分却没有Copyright。
Copyright有助于商业化,却不利于众人智慧的积累。
GPL协议,俗称Copyleft,从诞生开始就因其高尚的感召力得到广泛推广,然而自由软件的作者在精神高尚的同时往往生活清苦。对大规模的长期的项目开发也有不利的因素。在中国,很少有程序员能不考虑经济,纯为理想写程序。
自由软件的作者付出的劳动没得到应有的回报,为此,我设计了一个新的软件许可协议,简称Copymiddle,全称为暂定为“有条件版权协议”。
Copymiddle基本的理念有3点:
1,对赢利组织,软件按年度收取许可费,金额为当年利润的一个比率。
2,对个人,学校,科研机构等非赢利组织免费。
3,对当年没有赢利的赢利组织免费。

以apache为例,如果执行Copymiddle协议,版权率设为0.5%
所有非赢利组织及当年没有赢利的赢利组织均免费,如果一个公司使用了apache,当年利润为1000万,则付5万(1000万*0.5%)的版权费给apache。
版权建立在利润的基础上,这大家都能接受,也有助于对智慧成果的尊重。
现代化的企业财务制度,尤其是上市公司,公司的利润是很清楚的,这有助于版权收取。
大家对我说的Copymiddle有什么想法,欢迎讨论。
协议成熟后,请个律师朋友做成规范的法律协议向世界推广。

去年我给pim.cn用户写的一个实用小工具PIM网页发布助手,软件很简单,却可以说是第一个执行Copymiddle的软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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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论(12)

Sorry, I am not arguing which is right, but just express some feelings.

In practical, usage and redistribution is a bit different, anyway, do we really need to bother how/why the user is using the software piece if we really intent to share?

Some resources to share.

Free Software and Open Source
http://blog.timetide.net/archives/2005/01/09/20050109215123.php

Copyright
http://www.isaacmao.com/2004/12/29/

to kevinz
In program world,there is lots of conditional things, this is IF statement.
In society,conditional things is everywhere,such as personal income tax.
I just want to add a IF statement in GPL,hope this IF statement can be accepted by everyone

to Ding Deng
你说的我理解。就是所有的都是版权协议,也就是copyright.
其实,copyleft copymiddle本来语议就不确定。
好像没有哪个软件声明版权协议为copyleft ,一般说的是GPL
我想在GPL的基础上加上以下三条:
1,对赢利组织,软件按年度收取许可费,金额为当年利润的一个比率。
2,对个人,学校,科研机构等非赢利组织免费。
3,对当年没有赢利的赢利组织免费。
应该就是我的想法

There is only one freedom, which is 100% free,
otherwise it is not freedom. There is no conditional freedom. Thanks

几点个人看法:

1) 你混淆了版权(copyright)与专利(patent)的概念.版权是任何作品生来就具有的,永远都不会消失,除非你把它放入公共领域(public domain).也就是说,所有的自由软件都是copyrighted的.

2) copyright跟copyleft只是字面上的对立,本质上根本不是同一个层次的东西.而且,copyleft跟GPL之间是不能画等号的.具体请参考:
http://www.gnu.org/copyleft/copyleft.html

3) 你所说的"copymiddle",说穿了就是dual licence,现在已经使用得很普遍了.法律条文最忌的就是二义性,因此个人觉得把多个差别很大的协议合并成一个不具有可行性.

hhq, 谢谢你到cnblog发表内容。不过这些内容和Blog没有什么关系,也容易被别人误解为推销自己产品。你可以在自己的Blog上介绍这些概念,我们都愿意在个人的Blog上摘引。

另外,既然早就有了不同含义Copymiddle,你可以换一个名字也不错,设计一个全新的名字,可以更响亮。

to Isaac
感谢你提供的链接。我看了。
此copymiddle非彼copymiddle,两者大相径庭。
我是出于对GPL软件作者的崇敬,才设计的"有条件版权协议"。
copymiddle本来就是个相当随意的称呼,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词汇。

就算之前,有个与我的设计一模一样的版本,我说“我设计”也没错,前后两人的想法一样是很正常的事。

事实上,执行"有条件版权协议"的“PIM网页发布助手”借助大大小小的下载网站已广为传播,有兴趣的朋友,可以在google找

to lexrus
版权率,就像软件价格,由软件开发者制定。
你说的伪装成ehcapa,就像破解软件。
协议可说明不允行伪装。

to Richy:
税法都没有办法的事,版权法也很难。
版权率由软件开发者制定,并不建立在软件与赢利有关系的前提上,软件与赢利没有关系,公司有权不使用软件。

建议去Google一下Copymiddle, 并且尽量别说“我设计了...”

http://legalminds.lp.findlaw.com/list/cni-copyright/msg06243.html

想法很好, 支持! 但有俩问题要问下:
1. 当年盈利1000万, 怎么确定其中5万就是因为使用了apache才产生的? 你说的"版权率"是怎样计算出来的?
2. 怎样防止盈利方逃避支付版权费? 假设去年我公司盈利1000万, 我可能因为apache全完免费而向别人推荐他. 再假设今天apache改用用copymiddle协议, 我公司今天用它盈利1000万, 但是我不想支付5万, 于是我修改了源码, 重新编译, 伪装成ehcapa, 我说我没有用apache, 你能拿我怎么着?

這個想法很好,不過要從企業的營利及盈餘來規範費用我覺得有點困難。

台灣很多企業很厲害啊,公司名名有賺錢,但是在會計帳上可以變成虧錢、或是只有極低的盈餘,藉此逃稅。

另一方面,一個企業使用某軟體,並無法確認盈餘跟軟體一定有同等的關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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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日记由 发表于 2005年3月 7日 19: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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